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戶)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鳳嬌附表:
(一)陳明於戶籍地與現住所地不一致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之送達代收人正確聯絡方式,事務所電話與分機及行動電話號碼為何。
(三)陳明債務人聲請前一年每月薪資明細表(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應提出租賃房屋最新所有權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或房屋稅單、及每月支出新臺幣○○○元之證明)、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所有收入款項。
(四)陳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及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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