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保證人乙○○
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27、245、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份在卷可稽(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六六號卷第二十五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無著,嗣命警拘提,亦拘提未果,有回證、拘提報告及在監在押記錄表等附卷為憑。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