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建清附表:
一、說明聲請人自何時開始任職於上軒餐館。
二、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