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14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楊錫芬附表:一、釋明債務人與債權人盧錦燦間之關係,並提出該債權人之聯絡地址、電話。
二、釋明債權人盧錦燦係以何種方式、於何時交付借款新台幣(下同)400,000元予債務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釋明債務人之父親係於何時中風、接受醫療之期間、花費醫療費用之數額及證明。
四、釋明債務人之配偶: 鍾姍樺 現在有無所得收入、每月之收入,若無收入並應釋明原因。
五、釋明債務人二名子女需至托兒所托育之必要性。
六、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七、債務人自民國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