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印鑑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16號上訴人 曹昌溪 被上訴人連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付印鑑章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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