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38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周大周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肆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 周懷湘 於民國109年02月2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9385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44349元周大周(原名周懷湘)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8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