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訴人 謝孟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8,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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