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557號原告 王勝弘 被告 李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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