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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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9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明堅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明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明堅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23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重訴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田宜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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