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司雄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周鶴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淑貞東森房屋高雄博愛大中加盟
  譯等二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