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紘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崇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鍵慧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5月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7,679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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