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627號
原 告 辰峰科技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愛斌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
被 告 資峰餐飲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惠珍
訴訟代理人 邱彌慧
李衍志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
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關於原告民國102年5月22日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所載內容
,認應有釐清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