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23號聲請人 陳湘宜 代理人 陳瑞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尊榮國際旅行│臺灣銀行│108年1月│17,000元│AN0000000│││社股份有限公│臺北分行│29日│││││ 司洪秀珍 │││││├──┼──────┼────┼────┼─────┼─────┤│002│尊榮國際旅行│臺灣銀行│108年2月│20,900元│AN0000000│││社股份有限公│臺北分行│8日│││││司洪秀珍│││││└──┴──────┴────┴────┴─────┴─────┘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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