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42,3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明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