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大堅電子(漳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國良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江明軒 律師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8萬1,194.15元、新臺幣2,847,175元,按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9年12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28.7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093萬7,131元(計算式:28.77×281,194.15+2,847,175=10,937,13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萬8,
2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7,77
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黃翊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