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登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被告被訴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登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被告被訴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