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黃彩玲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 律師被告 吳麗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度簡字第7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曹惠玲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