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原告 葉奕葳 被告 周月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易字341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陳麗芬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