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673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
陳立弘
莊浚銘
被 告 施月雲
訴訟代理人 林憲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下午
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