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06號
原 告 楊淑華
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 律師
被 告 眾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猷祺
訴訟代理人 吳聲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備註:
請原告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一、原告請求金額之計算是否有誤算之情形?
二、原告於100年12月16日以民事準備書狀擴張聲明之金額,其
利息之起算日是否以該民事準備書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算
?
三、被告是否已補申報原告自100年5月16日起提繳勞工退休金至
100年8月31日止?(參勞工保險局101年2月4日函文)又兩
造間之勞動契約是否已於100年8月31日因期間屆滿而消滅?
則原告請求被告應提撥勞工退休金乙節,是否仍然請求?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