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2號110年度聲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沛容選任辯護人汪玉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265號、第7889號、第7890號、第7891號、101年度偵字第656號、第657號、第1357號),並經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沛容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嘉義縣○○鄉○○村○○路○○○巷○○號之八,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且禁止與本案之共犯、證人聯繫、接觸。如未能於民國壹佰壹拾年陸月拾陸日中午十二時前具保,則自民國壹佰壹拾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強制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等法律要件,並非終局判斷被告之罪責成立與否,應適用自由證明法則。且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至於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號、99年度台抗字第95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張沛容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矢口否認有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但有起訴書所載證人證述、交易紀錄、對話紀錄、存摺封面影本、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在卷可證,足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共犯即共同被告 王柏昇 之前女友,知悉被告王柏昇為警逮捕後,負責處理後續聯繫共犯事宜,且其對犯罪情節避重就輕,可預見被告為逃避罪責或迴護王柏昇,而在審判期日對質詰問證人前,有勾串其他共犯、證人之高度可能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且考量被告所涉部分之被害人受騙金額甚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故有羈押之必要,處分自民國110年3月18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辯護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被告表示希望可以交保,已經受到教訓不會跟本案共犯及證人聯繫等語,辯護人則表示已向被告父親確認能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交保等語。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仍重大,然本案主要共犯均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被告勾串本案相關共犯、證人之可能性已然降低,而被告本案遭執行羈押迄今,已有相當時日,當因此知所警惕。經綜合評估本案案件進行程度、被告違犯本案情節、經濟狀況、比例原則,本院認為前揭羈押原因固然尚存,然若被告能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作為擔保,並遵守禁止與本案之共犯或證人聯繫、接觸之事項,且附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之命令,應得以對被告形成相當程度之心理拘束力,可確保其將來審判、執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准予取具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如主文所示之住所,且自具保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又被告於停止羈押後,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或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或本案新發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依同法第117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本院得命再執行羈押,併此指明。
四、被告如於110年6月16日中午12時前未能提出前開保證金,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條第1項、第93條之6、第93條之3第2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16條之2第1項第8款、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黃麗竹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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