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小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利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PeachAviation株式會社(樂桃航空)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