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89號原告 葉楚彤 被告 羅于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26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簡志宇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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