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43號原告 鄭威升 訴訟代理人 洪美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毅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及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擴張聲明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88,183元後,雖據繳納裁判費27,631元,惟原告又於109年12月21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2,695,944元,有該日民事理由補充書狀可憑,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2,695,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原告僅繳納27,631元,尚欠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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