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25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525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5年8月4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應係對於105年7月25日本院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鄭麗燕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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