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44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邱義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台幣壹佰壹拾伍元。(二)新台幣陸萬柒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壹仟捌佰貳拾参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台幣壹佰壹拾捌元。(三)新台幣貳拾参萬貳仟参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伍佰伍拾参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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