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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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079號債權人 黃暘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瀚民 、利融建設、長川集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麥廣告公司、 張寶秋 、 黃國展 、 陳品 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家庭失和、精神賠償、喪失工作一年、無心工作」等語,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及同法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惟並未釋明請求原因及具體事實以及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6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