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益弘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萬賜
曾忠榮 日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峯 被上訴人即被告誼錦國際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輝耀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6月3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份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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