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39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及到期日。
二、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聲請狀上及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上之票面金額與本票上之票面金額不符)。
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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