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0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福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繪U■疇a伍佰■穫B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癡旍h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