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3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331號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331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七頁最後一行、第八頁第一行關於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其中一年四月應更正為一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七頁最後一行、第八頁第一行關於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其中一年四月部分,與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一頁主文及本院96年11月19日評議簿均記載甲○○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明顯不符,顯係誤載,當屬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許增男法官楊貴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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