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9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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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9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之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每月應繳費用之相關資料及其依據。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