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9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李宗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姚惠琇
許正權
一、債務人姚惠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肆萬參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姚惠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正權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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