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03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告 蔡震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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