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440號原告開發物流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浩峰 被告 魏余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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