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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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29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關於「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5年度繼字第273號卷內文書。」之記載,應更正為「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5年度繼字第273號、95年度繼字第154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