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禇錦崇 被告 吳欽鎮
翁金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391號過失致死案件(原案號: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歐陽儀法官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