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06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森永選任辯護人邱超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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