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薈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薈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4之土地及附表二所示編號1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提出借款契約條款第12條規定,行使加速條款對借款人所為之書面通知或催告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表一:
┌────────────────────────────┐│土地:│├─┬──────────────────────────┤│編│土地坐落││├──┬──┬────┬────┬──────────┤│號│市○區○段│小段│地號│├─┼──┼──┼────┼────┼──────────┤│1│高雄│左營│ 菜公 │二│1056│├─┼──┼──┼────┼────┼──────────┤│2│高雄│左營│菜公│二│0000-000│├─┼──┼──┼────┼────┼──────────┤│3│高雄│左營│菜公│二│1074-73│├─┼──┼──┼────┼────┼──────────┤│4│高雄│左營│菜公│二│1078-20│└─┴──┴──┴────┴────┴──────────┘附表二:
┌────────────────────────────┐│建物︰│├─┬──┬───────────────────────┤│編│建│基地坐落││號│號││├─┼──┼───────────────────────┤│1│1373│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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