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8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世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世寶因犯不能安全駕駛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潘世寶所犯不能安全駕駛等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茲審酌受刑人於10個月間為2次相同犯行,所犯各罪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均屬酒後駕車之犯罪,暨所犯2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為適當,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曾文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