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14號原告 呂克勇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 律師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被告 陳耀宗
劉明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複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6年6月6日宣判,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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