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2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明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明嵩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