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聲字第1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權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3號抗告人 彭鈺龍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權限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5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楊得君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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