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救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12號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44號),聲請訴訟救助,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12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原本與正本第1頁第05列關於「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於107年7月31日所為之107年度救字第112號裁定原本與正本第1頁第05列之記載,有誤繕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陳心弘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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