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4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庭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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