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益常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100年度偵字第25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益常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林益曾先後因犯重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以100年度沙簡字第506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於同1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及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
1年1月16日以101年度嘉簡字第49號判處拘役30日在案(均未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案被告為謀利不循正軌,利用他人急需款項之際,牟取厚利,破壞社會金融秩序,暨其貸與之金額與收取之利息多寡、犯罪所生之危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事後與被害人 董乃嘉 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
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5765號被告林益常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市○區○○街75巷2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益常(綽號「 小汪 」)基於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自民國100年5月間某日起,在網路刊登小額借貸生意廣告,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而招攬、引誘不特定急迫需款或無經驗之人借款。適董乃嘉需款孔急,於100年5月初某日,撥打前開行動電話向林益常借款,林益常即在臺中市○區○○路與英才路口附近,貸與款項新臺幣(下同)2萬元予董乃嘉,並約定每15日為1期,每期利息為2000元,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經換算年息為240%)。董乃嘉自100年6月7日起迄100年7月14日止共匯款本息計1萬1000元至林益常指定不知情之友人 張志明 名下嘉義市○○路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嗣因林益常另向他人收取重利,為警偵辦,經調閱張志明上開帳戶往來明細表,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益常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董乃嘉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張志明上開郵局帳戶往來明細表、和解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又重利罪之構成要件係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故貸以金錢及收取利息之行為,均屬重利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行為人一次貸以金錢後多次收取利息行為,應屬基於一重利犯意下之接續行為,且與貸以金錢之行為綜合視為法律上一行為,收取利息之行為係重利行為之繼續。故本件被告1次重利後有多次收取利息之行為,應屬基於一重利犯意下之接續行為,為包括一罪。
三、求刑:請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努力工作,竟從事重利工作賺取暴利,建請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檢察官陳信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洪玉玲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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