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099號聲明人 曾雅秀
曾雅幸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除就同件聲明人 余淑惠 部分准予備查,另就上開聲明人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 余進興 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死亡,聲明人曾雅秀、曾雅幸為被繼承人之孫女,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有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時,親等較遠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三、經查,聲明人曾雅秀、曾雅幸為被繼承人余進興之孫女,及被繼承人於101年8月31日死亡等事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另查被繼承人余進興之第一順位子輩繼承人中,余淑惠已於本件聲明拋棄繼承,有聲明狀、印鑑證明各1件在卷可考。然除上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外,被繼承人之其餘子輩繼承人即 余納福 、 余坤山 並未為拋棄繼承,且亦查無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情事,並已聲明知悉本件拋棄繼承,此有其等戶籍謄本、本院少年及家事庭前案紀錄表、知悉函等件在卷可按。則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前開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余納福、余坤山等為法定繼承人,聲明人曾雅秀、曾雅幸之繼承順序尚在其等之後,自無繼承之權,是聲明人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