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世暉
余思靜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世暉為告訴人 李羽璇 之夫,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余思靜對此亦知情。然告2人仍分別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2月間某日,在2人位於南投市○○路之租屋處,發生性行為1次。因認被告楊世暉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余思靜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2人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楊世暉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余思靜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
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葛耀陽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