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1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1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173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雅晴 被告 曾加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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