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5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4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王志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江振義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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